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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西双版纳州林业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办字〔2015〕12号),西双版纳州林业局为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西双版纳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国家、省和州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下放由州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国家、省和州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辖区内各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2.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3.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协同州国土资源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临时占用林地(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指导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四)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和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保护区林业行政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级、州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指导县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林业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国家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调调处权属纠纷等;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西双版纳森林大队和地方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九)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州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农村节柴改灶、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项目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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